浙江一小伙留学前,亲妈大手一挥:“儿媳妇的学费生活费,我全包了!”结果呢?小两口学成归国,咔,分手了!准婆婆瞬间傻眼:我60万打水漂了?一纸诉状把前准儿媳告上法庭!这钱,法院真判了要还一部分?法院为何没有全部支持呢?(来源:广州日报)
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,浙江小伙小焦,大学里追到了学霸女友小兰。小兰人长得很漂亮,连未来婆婆沐女士都特别喜欢。快毕业了,小焦打算出国深造,想让小兰陪着。可小兰家条件一般,出不起这笔巨款。
沐女士为了成全儿子,一拍胸脯:“闺女别愁!你的留学费用,阿姨全包了!”还特意找小兰父母商量妥了。小兰很感动,跟着男友小焦一起出国了。
留学几年,钱花了小60万!结果一毕业,两人分手了!沐女士很生气,她认为,自己出资的目的是期望小兰成为儿媳,如今婚约未成,巨额资助失去了基础,遂将小兰诉至法院,要求其返还留学期间支出的费用共计60余万元。
展开剩余74%法庭上,小兰辩称:沐女士当初的资助属于无偿赠与。她提供了双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,其中沐女士曾表述:“需要阿姨给你转生活费吗?”、“要用钱的时候,打个招呼”等,均未提及还款或附加条件。小兰主张,自己接受资助并非基于借款关系或婚约承诺。
事情报道后,网友们议论纷给:
“这不明摆着骗学费吗?利用完就甩,太不地道了!60万啊!谁家钱是大风刮来的?就是冲着结婚才给的,婚没结成当然得退!”
“人家白纸黑字说了是资助,聊天记录就是证据!赠与了还能反悔?”
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但60万确实不是小数目…是不是也应该还回来一部分?”
法律层面分析:沐女士给小兰的60多万,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?或者是附条件赠与?能要回来吗?
1. 核心争议定性:资金性质是借款、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?
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,沐女士未能提供借条、明确约定还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。其当初“承担全部费用”的承诺及日常沟通用语(如“转生活费”),均不符合借款的典型特征。
《民法典》第657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。
沐女士在支付诸如日常小额生活费、部分基础学费等款项(累计39万)时,其意思表示清晰体现为自愿、无偿的给予,没提还钱的事,小兰也予以接受。这部分资助符合普通赠与的构成要件(无偿性、单务性、诺成性)。普通赠与一旦财产权利转移,原则上不得撤销。 故小兰无需返还这39万元。
2. 关键突破:部分大额资助可能被推定为“附解除条件的赠与”或构成“不当得利”
《民法典》第661条规定,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122条规定,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在司法实践中,有的婚恋关系中,一方或其父母对另一方进行的大额经济资助(尤其是超出日常交往合理范围的巨额支出,如本案中可能存在的大额专项学费、一次性大额转账等),虽无明示约定,但结合社会常理、资助背景、双方关系、金额大小等因素,可推知该赠与隐含了“促成或维持婚姻(或稳定共同生活)”的期待,这被视为一种“默示的附条件赠与”。所附条件即为“双方缔结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”。
当小兰在获得资助后,未能与沐女士之子小焦缔结婚姻或建立长期共同生活关系(即分手),所附条件未成就。结合双方恋爱背景、沐女士的出资动机、资助总额巨大、部分款项的特殊性、大额性,可推定其中25万元款项的给付隐含着“以结婚为目的”的期待。因最终未能结婚,小兰继续保有该部分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(或所附条件未成就),故可以返还25万元。这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,避免一方因婚恋关系获得显著不当利益。
法院可不是和稀泥!最终判决:39万元系赠与,小兰不用还; 25万被认定要返还。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这事儿您站哪边?觉得婆婆冤不冤?姑娘该不该还那25万?法院判得公不公道?欢迎评论区留言、交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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